太政办〔2017〕67号
bet-365亚洲亚洲版官网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太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7日
太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解决城镇居民、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办〔2015〕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城镇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租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科学布局,配套完善;租售并举,先租后售;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布局上坚持以中心城区为主,建设主体以政府为主,建设方式以集中建设为主。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主管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民政、规划、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政府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科学编制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供应。政府或政府委托国有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以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
第八条 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企合作建设、开发企业配建、用工企业自建等模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经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和用途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经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租赁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未经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不得办理分户权属登记。
第十条 结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结构、代际关系和人口数量,合理确定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等套型的结构比例,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投资补助和以奖代补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按宗地直接提取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3%比例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
(五)统贷统还、债券融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等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商业用房和商品住房租售收入。
(八)政府规定的其他可用资金。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等方式筹集。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筹管理。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转让、经营等环节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遵循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示牌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